※「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節錄)

二、學校訂定之程序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

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

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

 

前項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

於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 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

    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四十三、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

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

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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