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與尊重:學生與校方協商的契機

在林老師的信件中還有提到一點,那就是學生自治幹部陪同查房其實是一種權衡之計,

事實上我們的隱私權還有可以爭取的空間。例如:舍監查房的時候要不要有住宿生在場?

在考慮這個問題之前可以先試想兩個極端的情況:反正教育部訂定之「輔導管教注意事項」

沒有規範查房時間,那舍監是不是天天都和學生自治幹部相約去查房?

我們請學生自治幹部陪同舍監查房,但是我們敢保證自治幹部就不會覬覦同學的財務?

 

我想這些爭論是辯論不完也辯論不清的,完整的隱私權本身就和公共利益難以相容,

其中相互牴觸的情況有無數種的可能,因此,我們只能要求學校在尊重學生立場的前提下,

制定法規的時候必須依循著「比例原則」。

 

所謂的「比例原則」就是採行的管理行為必須有助於目的的達成(適當性原則),

且在所有能達到目的的手段中選擇對於學生權益侵害最小的方式之一(必要性原則),

同時這個手段學生權益的侵害程度,必須與所要達成的目的之間,處於一種合理且適當地干係,

不可造成學生過度的負擔(狹義性比例原則)。

因此,在學生自治的精神之下,我認為基於「比例原則」,

學生必須受邀參與學校「輔導管教辦法」的制定

以確保學校能在各種管教手段中選擇對學生權益最小的手段,身為學生的我們可以基於自己的良知,

當面向學校提出上述的幾個極端的問題,試圖去瞭解

學校訂定「輔導管教辦法」的態度是否尊重學生的需求和權益,當然同樣的,

學生也必須尊重學校管理的角色,避免過度上綱學生的權益。

 

講了這麼多…

上面提到的種種,其實就是在闡述隱私權和校園管理之間的界線。

這個界線其實並不分明,我們只能在兩者之間尋求對學生權益侵害最小的手段,

因此在校務會議或是其他制定學生相關法規的場合都應該有一定比例的學生參與,

此比例應按照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來規範。

另外在規範的細節上必須把舍監查房的職權標明清楚,避免學生權益受損,

也保護舍監不觸犯到學生的隱私權和財產權。所以希望同學們瞭解這些內容之後,

能夠一起參與制定學校的法規並踴躍提出建言,因為很多部份是同學自身可以爭取的,

假使我們漠不關心,那學校為什麼要尊重我們的權益呢?

為了「學生」身份、為了自己,也為了學弟妹和好同學,請往後多多運用管道參與學生自治的事務吧!

 

附註

(註1)

 特別權利關係的特點:

 1.兩造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2.可自行訂定特殊規則約束相對人

 3.相對人的義務無限制

 4.違反義務需受懲戒

 5.無救濟爭頌管道

 從我國解嚴以來,已回歸憲法第二十三條精神,此種理論已經不合時宜,此後不宜再予以採用。

 校園內應要回歸一般權利與教學、輔導關係,同時對促進培養建立良好學生自治制度亦有正面效果。

 在特別權利關係解構的過程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

 三八二號解釋及四五○號解釋是最重要的釋憲解釋。

 

(註2)

 根據《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第239~241頁,《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在性質上應該不是屬於「行政規則」,而是一種不具法規強制力之「行政指導」。

 當學校訂定之「教管辦法」違背教育部訂定之「輔導管教注意事項」時,

 若被認為是無效,並非教育部訂定之「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的法律拘束力,

 而是因為其違背「輔導管教注意事項」所提示的重要憲法或法律規則。

 

(註3)

 學校的「教管辦法」是具有國家法律授權之法令規定,故基於「法律保留」原則,

 學校在訂定侵犯性的輔導管教措施時必須「明文」且「嚴格」的限制。

 所謂「法律保留」原則即「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若可能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

 則必須有法律之授權使得為之。」

 

參考資料

(1)釋字第382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82

(2)釋字第535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

論文:《從學生自治之角度探討學生宿舍自治組織之功能》王潤身

   《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著 五南書局

網路上關於特別權力關係的資料: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43012008

教育部法規:《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大學法》

      《教師法》

長庚法規: 《長庚大學學生宿舍生活輔導管理辦法》

      《長庚大學學生宿舍違規記點規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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