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皆有隱私權,但是當學校的行為侵犯到我們的話該怎麼辦?

你確定它合理正當嗎?


10月7日晚上,從接起寢機聽到舍監聲音的那一剎那,我其實還不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轉眼間,我已經開始隱私權的正當性,並決定要與學校爭取我們的權益了。

這其中經歷的是一連串的自我質疑:舍監可以任意進來房間裡面“查房”嗎?

如果我們不讓舍監查房,那誰來管校園安全了呢?但是我又覺得舍監很像小偷一樣啊……

光是空想是沒有辦法解答疑惑的,於是想分享這段時間內讀到的文章和法條,以及幾位教授的專業解答,

從頭來檢視站在學生「隱私權」和學校的「管理權」之間,到底什麼行為才是適當的,

如果無法完全劃清界線的話,又有什麼原則可供我們和學校相互尊重。

 

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

發現舍監趁自己不在寢室的時候查房的時候是很氣憤的,但是氣憤完了就覺得

「算了,反正是又不是要來偷東西」,或是試著去合理化這件事:

「也許只是我覺得這位舍監比較兇才生氣吧」、「學校也是不得已的,舍監很可憐還要聽學校的話」。

但是如果我們願意再進一步去試想:為什麼學生總是安居於一個被動的角色,

總覺得「改變學校是很麻煩的事情」?

 

這就是因為大家的觀念還普遍停留在民國84年前的學生和學校之間的權力關係。

84年前有一項大法官釋憲案「釋字第382號」,是在爭論「學生可否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

爭議點乍看之下好像和我們這次的行動沒有直接關係,但是如果我們是生活在民國84年之前,

學生是不可以違抗任何學校的命令喔!直到現在已經都快民國100年了,

我們學生還無法充分掌握這種權力,還是習慣被動地合理化學校的作為,

我們是不是受壓迫太久也自我壓迫太久了呢?

 

再說明一下84年以前的「師生關係」,是建構在所謂「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註1)之下,

學生被解釋成所謂學校營造物利用者的地位,不得成為主體。

學校於一定範圍內,對學生享有概括命令的權力,而學生具有高度服從義務之法律關係。

但是現在學生在大學中的地位已由「營造物利用關係」轉變成「不可或缺的構成員」,

所以我們是學校的主體,我們的意見和權益應該要被尊重與保障。

 

我們有隱私權!

由於十幾年前台灣就屏棄了「特別權力關係」,大學生的權益在學校裡受到完整的法律保障,

其中隱私權就是在舍監查房行為中最有關的權利之一。

 

關於隱私權,它並不像是受教權這種權利受到單一憲法條款的保障,而是一種更優位的普世價值,

也就是說各種法律條文都有保障隱私權的蹤跡,像是憲法第十二條《秘密通訊自由》、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最近很夯的《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等等,

在每個法律階層中都可以看到維護隱私權的部份。

 

那麼舍監查房是否真的侵害到同學的隱私權了呢?

《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這本書的作者之一的林佳範老師說:

「不是所有的隱私都可以達到權利的地位,而受到法律的保護。」、

「隱私要受到法律保護,必須在『不違法』的情況下才成立。」然而同學們根本沒有確定是否私藏違禁品,

也就是說沒有明確的證據指認出同學的“違法行為”,所以我們可以確定我們的隱私權是應該被保護的。

 

當隱私權遇到所有權

不過細心的你一定會想:若是為了保障隱私權讓舍監都不能踏進房門一步,

假使有人帶了很多電器用品以至於宿舍跳電,甚或是攜帶違法的槍枝彈藥危害同學安全的話,

到底是誰有責任承擔這樣的風險呢?我想舍監對於宿舍安全是有一定責任的,

因此我們的隱私權似乎也不能無限上綱。憲法第二十二條中寫到: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可見校園內的各項自由在考量公益與他人私益情況下,是必須有所適當限制、規範的。

但是,應該要如何才能適當限制與規範呢?

 

為了解決這個疑難,我請教了林佳範老師,林老師提出了「所有權」的概念做了回答。

根據林老師的說法,一般我們在判定隱私的需求,可以從幾個面向來看:

第一、所有權,第二、使用的目的,第三、防護隱私的措施。

以下節錄自林老師的信:

學校宿舍的寢室,一般是「供私人居住之空間」,根據「釋字第535號」解釋,

「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若公權力機關要實施搜查,自與一般公眾場所相比,

受到更嚴密的保障。

換言之,學校宿舍的寢室,如同我們的私人住宅,一般而言警察或類似高權的機關(如學校),

甚至需要搜索票,才能進入。然而,學校亦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如同飯店或房屋的出租人,

對於房舍的安全和修繕亦有其責任,且學校在學生入住前,即有約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學生很難拒絕之。當初在訂定所謂「注意事項」時,為調和住宿生的利益,

而建議最好有學生自治組織的人在場,以昭公信。

當然舍監查房時若有住宿生親自在場,當然更好,以避免爭議。

當然學校在執行安全檢查,亦不得違反比例原則。

林老師的信件中,可以學到幾個很重要的概念,那就是學校擁有宿舍的所有權但警察並沒有,

所以舍監進入寢室和警察進入民房的意義不太一樣,不能相互類比,

但是可以看出權責範圍的界線,那就是學校要小心使用所有權避免傷及學生寶貴的隱私權,

所以為了調和利益,學生自治幹部的陪同是必要的。


連結至在學生隱私權與校園管理之間(二) By張復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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