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範老師演講:

聽得出同學覺得自己權益有受到損害,當權者在意的是面子問題,不是問題處理能力,

像長庚遛鳥俠事件名聞遐邇,但從兩支小過到兩大過兩小過的進程,

並沒有看到這間學校的學生做出發聲的動作,從這點看出,以醫工管為主的學校,

學生對於法律概念並不強調。

 

關於舍監查房的法源,不應引用教師法。教育部提醒學校關於學生輔導及管教的效力,是屬於行政指導,

沒有法律效力。例如幾年前對於二一制度的爭議,就在於大學學生是否有法律授權可以去抵抗學校的作為。

法律上的保障一定要用法律不可以用行政命令來剝奪,所以嚴格來說,沒收財產已經侵犯隱私,

以前戒嚴時期,法治觀念尚未普及,都是以命令的方式去限制人民自由。

例如以前的役男出國爭議,在大法官443號提到以行政命令干預是違反了保留原則,所以是違憲的。

在這裡提醒大家,牽涉到法律保障的部分,一定要有法律規範,如果依照443號解釋,

理論上舍監是不能沒收學生物品,現在的教師法是授權各校教務會議來訂定管理辦法,

假如學校沒有規定舍監可以沒收學生物品,那他連法律依據都沒有,學校就可能是違法的。

 

檢查與搜查

另外,因為宿舍是學校的財產,他有維護的責任,所以他要有權力去維護去做安全檢查,

那這樣的動作已經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以及財產權,至於學校能夠做甚麼樣程度的檢查,

我舉個例子,像我們在登機的時候,X光機如果拍出有疑似危險物,那他就可以做進一步的檢查,

以這樣的例子用在校園,則除非學校有合理懷疑宿舍有立即明顯的危險,否則是不可以搜查的,

像是房間傳出燒焦味,那學校就可以進去檢查,但是安全檢查是本來學校就可以做的事情,

差別在於檢查是指舍監用看的,他不能去開鎖,去翻抽屜櫃子等,這樣的話就算是搜查。

 

安全檢查的目的是在於平衡校園安全與學生權益,所以管理辦法要平衡兩者間的權重,要有明文規定,

像是多久做一次,要由誰來做。要求學生自製代表的陪同,有部分也是為學校著想,

萬一今天檢查完,同學有東西不見了,又沒有第三者在場,學生是可以合理懷疑是不是學校拿走的,

所以第三者在場能避免誤會,也能讓學生參與,這是當初規劃這一點的考量。

 

學生:如果寢室沒人在而且鎖著,這樣是搜查還是檢查?

老師:理論上是不可以進去的,因為你還保有你的隱私,做為房東是要尊重你的隱私,

   如果照這樣基本法理去看,他還是不可以任意進出,

   就像我講的,假如今天宿舍開始冒煙他還是不可以去開,會變成搜查,

   當然如果有契約關係,事先講好要維護安全而可以進入,假使你也同意了,那就沒有話講了。

 

學生:舍監有不定期檢查的權力嗎?

老師:那如果入住前都提醒你也閱讀過相關規定了且同意了,那你就很難去說,

   但是我認為你們可以去爭取你們的權利,因為這樣的規則可能太廣泛並不當的侵犯到妳們的隱私,

   你們還是和學校協商,修改這樣的規則。

 

學生:那沒有學生自治團體代表的陪同是否會侵犯隱私呢?

老師:這《注意事項》是提醒學校在定辦法的時候要注意到這一點,

   那學校訂定的辦法假使違背了這個注意事項,學校的辦法就失去了正當性,

   那就可能被認為是侵犯妳們的隱私了。

 

學生:學校法規和教育部注意事項不同,沒有明令舍監必須戴學帶進入宿舍查房,

   這樣舍監查房就沒有違法?

老師:以大法官來看,嚴格來說,是不夠的,因為沒有法律授權,如果你們有勇氣告到法院去測試底線,

   如果連辦法有定都會被懷疑不夠,那沒有定的話,那就更不用說了。

   釋字382號其實還為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留了小尾巴,

   因為你要達到所謂退學或是影響到受憲法保障的程度,才有權力去救濟,

   這部份在實務界(行政法院),他們是以基礎關係跟管理關係解釋釋字382號,

   我個人認為如此解釋會非常狹隘,學生的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只有受教權,

   這樣變成學生其他基本權利都不受到保障,這個我們寫過文章去批評這個觀點。

   不過,最近大法官有一套解釋是釋字653號,這是針對看守所被羈押的被告看守所裡面一些的規定,

   其中有提到一些字眼:不問任何身份(如:受刑人)可以請求救濟。

   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之中,就說明這個釋字653號是徹底打破特別權益關係的規定,

   但在校園之中還沒有見到有人有勇氣去突破,

   所以目前可以用釋字653號去解釋特別權利關係的破滅。補充一下,有三樣基本原則要遵守:

   形式上要法律授權、法律上要符合正當法律原則,以及「比例原則」,

   也就是你的目的、手段、結果要合理。

   ( 編按: 可參考《長庚543第二期》文章〈在學生隱私權與校園管理之間〉)

 

學生: 以我們學校的部分來看,我們的宿舍管理辦法對學生十分不利,

   但是我們入住代表我們接受這項規定,我們很難說這些法案在法律程序上有什麼問題,

   但是,學校的管理辦法是不合時宜的,而且沒有跟學生溝通就制定了。

   老師您有指導學生的豐富經驗,請問一開始我們要做這樣的改革,

   我們應該從哪個部份下手?應該如何組織團體?我們可以師法哪些團體的經驗?

老師:這個是行動面而不是法規面。學校運動跟外面的運動有些原則是相同的,一個行動要成功,

   講白一點,要知道學校怕甚麼。講運動講難聽一點就是搞鬥爭,所以要先搞清楚對象和步驟,

   要去評估,不要還未出師就被幹掉了。學生在校園當然處於弱勢,

   所以你們沒有第二條路,就是要團結!要集結更多的支持,

   甚至校內校外共同去集結才有可能打敗強大的巨人(學校)。

   去年是聯合國世界宣言六十週年,台灣人人權促進會有辦影展,其中有一部片叫做Occupation,

   這個案子是在爭取哈佛最底層工友的薪資……(以下影片介紹略。)

   要成功,社會上要爭取利益,都是要有詳細的算計的。如果集結的人只是幾個小毛頭,

   學校根本不會放在眼裡,有很多訴求要真正成功就是要靠實力,最基本就是不能只在學校搞,

   要找媒體,爭取曝光,但是如果搞大會有很多風險,我覺得你們都要去評估。

   我只能說要去爭取很多權利,其實要有要有很清楚的算計與步驟清楚人家怕甚麼,不要一次掀底牌,

   哈佛大學會走到這一步,其實學生一開始也是好言好說,但學校都不里人,當權者都是這樣的。

   所以發聲讓大家注意很重要,要團結,要有外援,這樣才會成功。師大學生去年也在爭取選課的權益,

   學生也是好言去講但是學校完全不理,學生就去搞串連,聯署抗議找媒體,

   學校還是會怕,社會就是這麼現實,皮癢!

   我們當然都希望好言好勸,如果我們遇到明理的掌權者是有可能這樣就有效果,

   但是如果遇到不明理的,現實一點我們只能用極端的手段給予壓力,迫使他們讓步,

   社會是現實的,校園也是一樣。爭取權益會有代價,所以爭取權益要有清楚的想法,

   法律面也很重要,要說服大眾要具有相當的正當性,所以這是要去做研究的。

   所以講到行動,會有各式各樣的可能性,但是組織、動員是基礎,

   在做社會運動,如果人數不多當權者就不會理你,你有正當性和說服力,大家就越來越多人挺你,

   那就會產生影響力。所以要先組織起來,現在網路很方便,連署是很好的方法,

   要有組織去作力量才會出來。這樣講也不是說要你們去推翻學校,

   而是說做任何抗爭都要有清楚的目標和步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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