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與疾管局說法
當時教育部對於H1N1防疫也向各級學校發出了處理原則(註4),其中第2條第5項
也提到了住宿生若無法回家,學校須將學生安置於宿舍中,
再來參考疾管局提供給學校的因應對策(註5),以及傳染病防治法(註6)第37條第5項,
都說明了H1N1病人不應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然而校方卻不斷對學生家長施壓,
迫使最後甲同學僅能乘坐大眾運輸工具回家,學校也不考慮是否可以調派專車的可能性,
還反問同學專車的錢要從哪來,十分的不近人情。
學校應該守法
除此之外,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項很明確的指出,在處理已被歸類為第4類傳染病的H1N1時,
必須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很明顯的,我們從上面的分析便可發現,
學校完全沒有按照教育部以及疾管局所提供的處理方式來對這次的事件處裡,這已經違反法律,
更甚者,若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2項的規定,學校是可以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由此可知其嚴重性。另外,學務長在事後對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爭議做出了解釋,
學務長強調該法條的前提為「視實際需要」,且全國沒有人在討論這件事,因此法條不適用。
然而該法條同時也提到了決定權在地方主管機關,而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已經說明了所謂「地方主管機關」,
應為縣市政府,因此學校是無權擴大解釋法條的,且疾管局與教育部都做出了明確的指示,
我們在此實在看不出中央有讓感染者可繼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指示。
從這次事件中,很明顯的發現學校對於緊急事件以及疾病防治的處理流程有多麼粗糙,
在之後對A系同學們所召開的說明會中,也不斷強調校方作為的正當性甚至為求自保,
死命抓著所謂的規定不放(即便教官及學務長所認知的規定完全違法),
也不願站在學生角度去想可能的解決方案,是相當公務員心態的表現,
此外,在同學們處理事件的過程中,更發現了舍監與教官說法不一致的怪事,讓同學們無所適從,
從這點我們也發現學校行政系統的橫向聯繫是相當薄弱的。
學校的新作為
所幸,在9月15日重新公布的處理流程中(註7),學校已不再堅持學生需要返家休養
,看到學校願意反省並改進是令人欣慰的,但有鑑於行政體系聯繫上的薄弱,
這樣的修正是否已經讓所有相關行政人員了解,則還是令人存疑,
我個人認為學校應公開此次事件整個處理過程,並向甲同學與A系同學們致歉,才是負責的做法。
註1:國立臺灣大學校園H1N1新型流感標準作業程序http://tinyurl.com/yenqvs7
註2:國立陽明大學H1N1新型流感處理作業流程圖 http://tinyurl.com/ylc6qck
註3:長庚大學防範H1N1具體措施 http://tinyurl.com/yej4slb
註4:98年9月2日 教育部發文字號0980009601 大專院校因應H1N1新型流感防疫及停課注意事項
註5:疾病管制局「H1N1 新型流感」因應指引:學校http://tinyurl.com/yhc6ayj
註6:傳染病防治法 http://tinyurl.com/y8pdurq
註7:長庚大學H1N1新型流感處理流程 http://tinyurl.com/ycac6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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