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監查房事件中,我們哪些權利受到侵犯了?讓我們用法條告訴你。
您有被舍監查房的經驗嗎?
這陣子,一連串舍監查房事件,在巧克力砍板上屢見不鮮,而每次的PO文,總是能引起許多人的共鳴,
畢竟在長庚大學住了這麼久,也有許多人都有這種共同經歷,況且被查房的經驗往往不太好。
然而,究竟身為宿舍管理員的舍監,其查房的正當性與合理性是如何制定的?
屢次引起爭議的違禁品問題、隱私權問題,又該如何拿捏分寸?
本文將從「法」的角度,來探究所謂的「查房」,其限度在哪裡,
並延伸思考:我們學生在這個大環境中能扮演的角色。
舍監查房權力之法源
倘若要追溯宿舍管理者的權力,我們可從中華民國法律的「教師法」開始看起。
讓我們先來看看教師法第十七條的內容:
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節錄)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根據這條法律我們可以知道,在中華民國,教師有輔導管教學生的義務,
而這些細節可交由各校校務會議去訂定;但其實在這之間,教育部另外公布了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做了較基本的規範,而各級學校可再依此基礎,
去制定相關的校規。看到這個段落,相信有人會想要提問,這是「舍監查房事件」,怎麼會扯到教師呢?
其實,我可以從「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內容窺知一二:
四、定義
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
(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這樣看來,其實明白顯示了,舍監的定位可以是「教育人員」,
而也因為如此,舍監有了輔導與管教學生的義務;
另一方面來說,身為宿舍的管理者,舍監也明確有了「在宿舍相關事務上輔導與管教學生的義務」。
現在既然確定了舍監應有的職權之後,接下來就讓我們看看,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內,對於「舍監查房」有做什麼明確的規定:
二十八、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定,
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
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這兩條規定已經很明確切中我們現在關注的議題了。
從以上法條中,我們可以知道根據教師法,教育部賦予了大專院校訂定規則,
做定期或不定期的宿舍安全檢查,但對於學生的私領域除非有確切證據顯示持有違禁物品,
否則不得進行搜查。但是,請大家注意最後兩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
看到這邊,我們不禁想思考,究竟每一次的舍監查房,有沒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呢?
所謂的學生自治幹部,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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